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完善长春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行为,强化财务管理,促进基金会工作顺利开展,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指导。
第三条 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维护财经纪律,保护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完整,对基金会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财务管理是基金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基金会领导对财务管理有领导、组织、监督的责任。财会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并负责集中管理基金会的一切财务收支,认真执行各项制度,奉公守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范围 :
(一)接受捐赠的现金、实物等各项合法收入;
(二)财务收支计划;
(三)基金增值运作收益;
(四)受委托代管的基金和资产;
(五)财产、物资资料管理;
(六)暂收暂付款管理;
(七)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管理;
(八)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
(九)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会计业务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财会人员持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证》上岗工作,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专职财会工作。财会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第七条 法定代表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会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第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九条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条 资产管理要实行帐、款、物分别设岗,会计、出纳、保管人员职责应明确界定,不得相互兼任。财务专用印鉴和票据要分人专管。现金管理参照长春中医药大学财务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基金会接受的全部捐赠收入全部进入基金会账户,进行统一会计核算,按照捐赠协议或者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
第十三条 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机构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基金会公益项目及行政办公支出、借款业务履行以下审批手续:
(一)1万元以下的支出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
(二)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支出由基金会理事长审批;
(三)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支出提交理事会审议;
基金投资理财审批手续参加《长春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投资理财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基金会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及秘书长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会收入分类核算,具体包括: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其他收入。
第十七条 根据捐赠协议及各项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
第十八条 基金会设立专用的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所有捐赠资金均应进入基金会账户,由基金会统一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十九条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现金,依据实际到账金额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非现金捐赠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1.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2.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3. 基金会接受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捐赠物品时,应当确保物品在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使用价值。
4. 基金会接受企业捐赠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要求企业提供产品质量认证证明或者产品合格证,以及受赠物品的品名、规格、种类、数量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捐赠资金进入基金会专用账户后,设立单独的项目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所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日常办公经费支出不得超过年度总支出的10%。
第二十二条基金会财产必须用于符合本基金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教育事业发展,限定性捐赠不得随意改变使用用途,非限定性捐赠由学校根据发展实际确定使用方向后支出。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为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项目直接运行费用包括:
1.支付给项目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劳务费、专家费等;
2.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购买服务费等;
3.为宣传、推广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购买服务费等;
4.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所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5.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捐赠协议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项目直接运行费用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超出本基金会规定的标准支出。
第二十四条捐赠协议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从公益捐赠中列支。同时,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包括:
1.全体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障)费(含离退休人员);
2.担任专职工作理事的津贴、补助和理事会运行费用。
行政办公支出包括:组织日常运作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广告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审计费、以及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
第二十五条 除协议明确约定的奖助学金、奖教金外,其他项目在支出前需提交该项目使用预算,基金会审核通过后由使用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财务报销严格按预算执行。
第六章 财务报销
第二十五条 报销的发票必须真实、合法,并按规定开具,发票付款方全称为“长春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长春中医药大学”名头不予报销,“长春中医药大学校内结算凭证”因不是税务发票也不能作为报销凭据。
第二十六条 长春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报销单由项目使用单位填写,项目名称、受捐单位、经办人、验收人、使用用途、金额、转账(现金),并由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二十七条审批程序:所有项目报销票据由长春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审核,秘书长审核支出内容是否符合协议要求,会计审核票据真实性及报销金额及是否符合财务预算要求,确认无误后由基金会项目主管审批,具体审批权限参见本办法第十四条。
第六章 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一切财务收支凭证、捐赠发票由财务人员统一编制、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 必须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对各种会计凭证和档案资料应妥善保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七章 财务报告
第三十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重大公益活动按照要求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订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每年根据民政部门要求,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告,会同年度工作报告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并向理事会及捐赠人报告基金使用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长春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 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